7. 不过,不容置疑的是(像在古希腊一样,因为不同的原由却发现相似的状况)中国的制度是有效的法律和秩序之一。
吾国法系,当春秋时已渐次组成。)而中国与日本,从古代言,实为同一法系,至现代而分离。
凡认其人为妨害社会秩序者,则屏诸社会以外。总之中华法系,在现代无论纯粹或混合,然以吾国历史之古,开化之早,由人治而进为礼治,由礼治而进为法治,其间法律哲学家之说,与夫历代法典之制定,蔚然可观。我国刑法之起源,实创自苗族。是以内者父子兄弟作怨恶,离教不能相和合。其后李悝著《法经》六篇,殿以《具法》(即后世之《名例》),萧何作律九章,则称为《具律》,魏晋以后,则总称为《刑名》,隋唐以后,则又称为《名例律》焉,实为现代刑法总则所由彷。
又战国时惟墨子崇尚宗教,信仰鬼神。以研究法律现象之为最高原理或根本原则。中国人很不相信法学家。
当事人备受屈辱,而在所有的案件中,诉讼结局如何是很成问题的。为了摆脱西方的控制,中国参照西方的模式制订自己的法典,先后颁布的有1929年至1931年的民法典(包括民法和商法),1932年的民事诉讼法,1930年的土地法。[[4]] 传说法是在圣贤人荀子的时代(公元前 2300年),蛮族苗人发明的,后来上天消灭了苗人。参阅O,Bodde,C,Morris,Law in Imperial China(1967).·[[5]]Vu van mau,Influence du bouddhisme sur le droit, Rev. asi enne de droit comparé,1964,p.3-26; Tung-tsu ch'ü,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 (1961),p.226 et s.[[6]]十七世纪著名的皇帝康熙曾公开宣称;若庶民不畏官府衙门且信公道易伸,则讼事必剧增。
中国人不愿打官司,那是因为他们或者对自己的权利不了解,或者不愿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10]]因此,自汉朝以来,历代虽制订过许多法典,但都只包括行政方面或刑事方面的条款;民事方面往往只限于规定因触犯习惯准则而受刑事制裁的有关条款。
判刑、惩罚和多数裁决的办法都应尽可能避免。儒家学说在汉朝(公元前206年起)重新兴起,并从此成为中国的思想的主导。为了避免瘟疫、歉收、水灾、地震,在进行私人的或公共的活动时都必须考虑四季的循环,星辰的位置以及自然界的变故。公正(justice),形象地说,就是用布条蒙住眼睛,不看当事人是谁。
收回香港主权是我国政府和我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司法工作由根本不懂法律、只经过文学考试晋升的行政官员负责,他们审理案件听取的是世代承袭的熟谙律例的衙门师爷的意见。中国的帝制崩溃时的现行法典是《大清律例》,第一版在1646年公布,它的第一部分共有四百五十七条(律),另有约一千八百条修正和补充条文和案例(例)。[[7]] 480.儒家学说:礼高于一切 许多世纪以来,在中国人们力求实现和保持的是儒家学说所宣扬的社会类型。
全部条文按照清朝施政的六部的管辖权限分类,归为六篇。其后各朝法典的篇章布局无不脱胎于此。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司法机关的组织不良,这也许是统治当局故意造成的,无论如何,是统治当局毫不在意地加以接受的。法律可以向人们提供行为的准则,或者对违反社会利益的行为人构成威胁,从而起有益的作用,但并不存在必须按照字面严格遵守法律的问题;在法律的实施和运用上,必须十分慎重。
可是新法典颁布的后果正如人们最初担心的那样使诉讼案件激增。官员的这种行动往往促使庶民自省,考虑自己是否是真正的罪人。法典与法律在中国只有在符合人民的公正和礼的观念的情况下才被援用,当它们与传统发生抵触时就不起作用。[[12]]这样在表面上,中国法已西方化,属于由罗马法衍生的各国法的法系。法律只起补充的作用,为以礼为基础的社会服务。当本省发生社会秩序骚乱时,他们就向皇帝请罪,甚至引咎自刎。
482.法典的编制 这种没有法的社会理想似乎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而重新成为问题。中国人民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
在任何情况下,解决争端的办法应不受法律框框的局限,而要符合公正和人情的原则。[[7]]Cohen (J.A.): Chinese Mediation on the Eve of Moderniza tion,54 California L,R(1966),1201-1226.[[8]] Tsien (J. et Tche-hao), loc, cit., p.432[[9]]Tung-tsu ch'ü, 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1961):法律只关注维护家庭成员的身份地位而不关注规定什么是善,什么是恶。
俗话说:大老爷审官司,十项理由,九项人不知。不论在什么团体和集体里,各人的义务是按礼生活,而礼决定于各人在集体里的身分。
483.传统思想的持久性 但是,在这种表象的后面,传统的观念在中国继续存在,除了某些限制以外,继续主宰着中国社会的实际生活。但这些理论同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是格格不入的。诉讼当事人与之打交道的他们的下属则是贪污腐化,有意拖延办案,借此自肥。处理社会关系的办法实际上仍和往日一样。
道义要求在下命令之前先进行解释,在判决之前先进行仲裁,在惩罚之前先予以警告。[[3]]法律并不是解决人与人之间争端的正常方法。
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对于法律制订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站到法官的面前去。
[[13]] [[1]] Gernet (J.):Le Monde chinois(1972).以前在西方求助于神意裁判作为证据方法,也是根据同一观念。因此,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数目不应该超过应对损害行为负责的人的负担能力,不能使他本人及其家属因之陷于绝境。
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只是和睦相处与和谐。 481.法家 对传统的看问题的方法提出异议的只是例外情况。这些理论,在我们看来,正如J·埃斯卡拉指出的都是不无朴素性质的老生常谈。[[10]]McAleavy(H.),Chinese Law, in Derrett (J. D. M.), ed.: 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Systems(1968),105-130,p.115.[[11]]早期的法典都已失散。
这在中国人看来是没落的标志。当权者自己则更应成为生活和自然秩序协调一致的表率;这是他们最根本的职责。
由于法家同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相差太大,他们的成功只是昙花一现,未能在中国传播法治观念和法高于一切的道理。因此,在当权者身上,道德和品行比技术和知识更为重要得多。
届时,即以民之半数为官为吏,也无以断余半之讼案也。最理想的是根本不需要援用法律,法院也根本不需要作出什么判决。